浙江杭州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杭州市萧山区
 

1.房租补助:

        符合萧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第一年享受房租100%补助,第二、三年享受房租50%的补助。

2.人才引进奖励:

       企业内部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公司高管人员三年内按其个人对开发区财政实行贡献额给予奖励。

3.税收综合扶持:

       符合萧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实行三年税收优惠奖励。企业自获利年度起,按企业对开发区财政实际贡献额,第一年全额给予奖励,第二、三年减半给予奖励。按企业租用办公用房总面积平摊,对于单一年度开发区财政实际贡献额在每平米1000元以上的企业,第二、三年按其对开发区财政贡献额60%给予奖励企业。

4.财政奖励:

自经营年度起,给予连续3年开发区财政贡献额80%的奖励。

 

天津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天津区域
 

 

1、注册资金相关补贴:

        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30%。 

2、办公场地补贴:

        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连续补贴三年。若实际租价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3、税收政策优势:

        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 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 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

4、人才引进:

        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公司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三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新疆霍尔果斯税收政策

霍尔果斯自贸区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采取以奖代免的方式,由开发区财政局将免征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以奖励的方式对企业进行补助。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2、鼓励类投资产业享受财政奖励补贴政策:

  新设立企业,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霍尔果斯园区实际缴纳税款,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税等当年留存地方财政的总额在100万-300万、300万-500万、500万-1000万、1000万-2000万、2000万-5000万、5000万-1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按留存总额15%、20%、25%、30%、35%、45%、50%的比率予以奖励。

3、个人所得税补贴奖励政策(园区内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1000元-2000元部分,奖励比率为其在园区内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足1000元的,不予奖励。

  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2000元-4000元部分,奖励比率为其在园区内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

  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4000元以上的部分,奖励比率为其在园区内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

 

厦门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厦门自贸区
 

1、实施落户奖励

       对在我市新设立或从厦门域外新迁入的租赁法人企业,根据其到资情况给予落户奖励:注册资本实缴5000万元~10亿元(含10亿元)的,按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实缴不足1亿元部分按比例折算。在厦门域外的租赁企业在自贸区试验区内设立总部营运中心或区域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租赁法人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按照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租赁法人企业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限额1500万元。租赁企业申请以上奖励应在注册资本全额到位后的两年内申请, 每年申请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租赁企业当年实际租要额的0.5%。租赁法人企业经认定为我市总部企业后, 可享受我市总部经济相关扶持政策。 租赁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金融人才可参评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高层次紧缺型金融人才.并享受相应的忧恵政策。

2、实施购租房补贴

        对在我市新设立或从廈门域外新迁入的租;廣法人企业,给予购地、购房或租房补贴:对于购地自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自用率达60%以上的, 经市政府批准, 给予办公用房建设费用补贴; 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法人企业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平米最高不超过1oo0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五年平均支付; 对于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租租赁法人企业, 连续五年给予組房补贴, 其中前三年内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4o%给予补贴, 后二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25%给予补贴。租用办公用房的价格如低于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 则以其实际租价为基准计算租房补贴。享受补贴期间,租赁企业须承诺不转租办公用房。

3、实施业绩奖补

        对年实际租赁额超过5000万元(含5oo0万元)的租赁企业实施配套业绩奖补:租赁企业购入设备并被我市企业租赁使用的, 按照该笔业务当年度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含税金额的5%。给予奖励, 単一租赁企业每年度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租赁企业购入我市生产设备开展业务的, 按照该笔业务当年度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含税金额的6%。给予奖励,单一租赁企业每年度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租赁企业购入智能制造设备、飞机、船舶、新能源生产设备、 医疗设备等符合自贸试验区产业政策设备的, 按照该笔业务当年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含税金额10%。给予奖励, 单一企业每年度总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单一企业每年度享受的总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单一企业每年度享受的总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

4、落实税收政策

        符合条件的租赁企业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o13〕106号),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恵政策;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 以厦门地区管改增试点实施之日( 2012年11月1日)前购进重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繳纳增值税。租赁企业的租赁设备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 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以及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采取缩短折旧年限、 双倍余额速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 。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12014〕62号)执行。其中,飞机租赁企业税收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货业发展的意见》、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16号)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珠海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珠海横琴自贸区
 

对在横琴新区注册、经营的融资租赁机构,按照其对横琴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奖励:

(一)自第一个纳税年度起,前两年按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60%给予奖励。

(二)自第一个纳税年度起,连续两年按照其缴纳增值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50%给予奖励。

(三)对横琴新区内政府物业和商业物业售后回租业务,按照融资租赁机构购买环节和原业主回购环节缴纳契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100%给予奖励。因特殊情况,售后回租业务未能实施,物业所有权未转移到原业主的,融资租赁机构应全额退还已经获得的奖励资金。

(四)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的,按照其为境外主体代扣代缴的预提企业所得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给予下列奖励:

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贡献额的30%予以奖励。

2.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贡献额的40%予以奖励。

3.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

注册资本全额到位的融资租赁法人机构,在横琴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租赁面积连续3年给予房租补贴,房租单价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价的30%(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在横琴新区无自用办公用房,购买横琴新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其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所缴纳契税形成横琴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总额的8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享受购房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福建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福建省
 

1、设备购入相关补贴:

企业设备更新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给予设备(含技术、软件)投资额5%的补助,合同到期后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助政策,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税收相关补贴:

印花税按合同金额0.005%的税率计税贴花;

对融资租赁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按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购置并用于业务的环保、节能、安全生产等设备,可按该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对于售后回租业务,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3、其他补贴: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对为福建省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融资租赁公司,给予企业当年新融资租赁合同额0.5%的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福建自贸区
 

1、注册资本相关补贴:

注册资本实缴5000万元(含)至5亿元的,可以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注册资本实缴5亿元(含)至10 亿元的,可以给予100万元至300万元补助;

注册资本实缴10亿元以上的,可以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

2、房租相关补贴:

独一入驻自贸区企业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可按照租金市场指导价的一定比例给予1年至3年的租金补助。

3、人才引进相关补贴:

支持自贸区融资租赁高层次人才申报福建自贸试验区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给予25万-200万元的安家支持,并相应纳入自贸区所在地政府引进高层人才计划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对新引进国内外知名融资租赁总部企业的高层次人才,自贸区所在地政府可按其经营业绩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

4、设备购入相关补贴:

对购入设备并被自贸区试验区企业租赁使用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合同履行金额0.3%-0.5%给予奖励;

对购入智能制造设备、飞机、船舶、新能源生产设备、医疗设备等符合自贸区产业政策设备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按0.5%-1%弹性给予奖励。

5、其他补贴: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对已实现上市融资或关牌融资且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投资自贸区内项目的企业,自贸区所在政府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福建自贸平潭片区
 

1、注册资本相关补贴:

注册资本实缴5000万元(含)至5亿元的,给予补助100万元;

注册资本实缴5亿元(含)至10亿元的,给予补助300万元;

注册资本实缴10亿元以上的,给予补助500万元。

2、房租相关补贴:

对平潭自贸区内商务运营中心及其他区内统一承建的办公楼,按实际缴纳租金的305予以补助,补助期限为三年。

3、人才引进相关补贴:

对平潭自贸片区内融资租赁企业的高等及专业人才,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在5万元及以上的,前两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80%奖励、第三年起按60%奖励,企业高管人员及专业人员的贡献奖励,用于其个人购房、租房等补贴;

支持平潭自贸片区融资租赁企业高层次人才申报福建自贸试验区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鼓励平潭自贸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引进国内外知名总部企业的高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凡符合平潭自贸区优秀人才引进条件的,在职称评审、子女入学、户籍迁入等方面,按照相关人才引进规定执行奖励。

4、设备购入相关补贴:

对购入单台(套)设备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并被平潭自贸片区企业租赁使用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合同履行金额0.5%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购入智能制造设备、飞机、船舶、新能源生产设备、医疗设备等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指导目录》设备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合同履行金额0.8%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总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5、其他补贴:

对在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区内融资租赁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现上市融资的区内融资租赁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已实现上市融资或挂牌融资且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投资平潭自贸区内项目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投资金额1%的专项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在平潭自贸片区内经营期满一年,且年度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自满足奖补条件年度起五年内,按照年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的50%给予奖励,年缴纳入库税收的70%给予奖励;

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
 

1、注册资本相关补贴:

注册资本实缴5000万元(含至55亿元,)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注册资本实缴5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注册资本实缴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2、房屋相关补贴:

对片区内融资租赁企业租用自办公用房并投入运营,按每平方米市场评估价房屋租金的30%补贴,补助时间为3年,若新租赁自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以实际租价为基准计算租房补贴。享受补贴期间,租赁企业须承诺不转租办公用房。

3、人才引进相关补贴:

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可参照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相关人才引进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贴。

4、融资相关补贴:

对购入设备并被本市企业租赁使用的自贸使用的自贸试验区租赁公司,给予项目设备购买价款的0.5%奖励,融资租赁方、承租方分别按照奖励总额80%、20%的比例进行奖励。单一企业每年度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5、设备购入相关补贴:

购入智能制造设备、城市轨道交通设备、飞机、船舶、特种汽车、新能源生产设备、医疗设备等符合自贸试验区产业政策的设备,给予实际购买价款1%的奖励,单一企业每年度享受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6、税收相关补贴:

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融资租赁企业租赁出口退税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执行;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发展的意见》关于购机环节免征购销合同印花税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财关税[2014]16号)关于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税收优惠政策。

 

佛山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佛山市顺德区
 

注册资本相关补贴: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其认缴注册资金外方实到资金的0.5%给予利用外资奖励。单个项目的最高利用外资奖励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佛山市南海区
 

1、注册资本相关补贴:

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含2亿),按实缴资本1%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落实奖励分阶段给予奖励:当融资租赁公司累计融资租赁余额与实缴资本金相等时,给予其一半落户奖励金;当融资租赁公司累计融资租赁余额为实缴资本金1.5倍时,给予其剩余一半落户奖励金。

2、房租相关补贴:

在金融高新区新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建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前三年内给予当时、当区域、当路段的办公楼(写字楼)租金参考价30%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上述建筑或租金补贴于融资租赁公司实际购买或租赁金融高新区办公用房后第二年开始支付,分三年支付完毕。

3、人才引进相关补贴:

对年薪30万元以上高管,工作满1年,按所缴个税50%补贴。

4、设备购入相关补贴:

购入南海区设备产品金额500万元以上,按照设备购买金额的0.5%给予付扶持。每家每年上限为200万元。

5、税收相关补贴:

前五年按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说、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100%的标准给予经营经费扶持。

6、其他补贴:

融资租赁公司帮助南海区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现设备购买、技术改造成企业生产发展的,按照其融资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公司风险补贴,每家融资租赁每年补贴上限为200万元。

 

广州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广州市
 

 

1、注册资本相关补贴:

新增实缴资本20亿元以上,奖励1000万元;

10亿元至20亿元,奖励500万元;

5亿元至10亿元,奖励200万元。

2、融资相关补贴:

对开展飞机、船舶租赁项目的融资租赁业,对项目进行一次性补贴,按项目合同金额给予不超过0.0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亿元;

对我市融资租赁企业为本市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或购入本市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业务,对于融资总额度20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合同金额给予不超过0.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设备购入相关补贴:

对为区域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室内融资租赁企业,以不高于其项目设备购买价款的0.5%(含)作为补贴总额,融资租赁方、承租方分别按照补贴总额80%、20%的比例进行补贴,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本市先进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不高于合同金额的0.5%(含)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4、其他补贴:

根据区域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的营业收入、资金投放额等方面的大小排序,每年度对区域内融资租赁企业进行评审,前2名奖励400万元/家,第3至第6名奖励200万元/家。第7至第10名奖励100万元/家。

根据区域内融资租赁产业的需要及平台建设情况,评选5个服务平台项目进行奖励。一等奖励1个,奖励200万元;二等次奖励2个,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三等次奖励2个,每个项目奖励50万元。

 

广州南沙自贸区
 

1、注册资本相关补贴:

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800万元;

5年内根据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情况,对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90%的奖励;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的,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80%的奖励。

2、房租相关补贴:

按每月每平米最高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人才引进相关补贴:

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科研机构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按照其个人经济贡献40%比例给予特殊人才奖励。企业经营贡献奖中获得高管人才奖励。两项奖励总额最高为其个人经济贡献的100%。奖励金上不封顶,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4、融资相关补贴:

注册在区内开展飞机租赁的单击类项目子公司,通过测算其对南沙经济的贡献程度,按融资飞机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给予补贴,其中经营性租赁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1.3%(含)给予补贴,融资性直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1%(含)给予补贴,售后回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0.1%(含)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按补贴年限确定,补贴年限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确定;

注册在区内开展船舶租赁的单船类项目子公司,通过测算其对南沙经济的贡献程度,按租赁船舶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给予补贴,其中经营性租赁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船舶合同金额的0.5%(含)给予补贴,融资性直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船舶合同金额的0.6%(含)给予补贴,售后回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船舶合同金额的0.1%(含)给予补贴,补贴资金补贴年限确定,补贴年限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期限确定;

融资租赁企业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汽车开展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电池及充电柱租赁,按不高于合同额的1%(含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融资租赁企业在区内开展不动产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按不高于合同额的3%(含)给予奖励;

跨境融资业务:按照其为境外主体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对南沙新区年度经济发展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根据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的营业收入、资金投放额等方面的大小排序,每年度对区内融资租赁企业进行评审,前2名奖励400万元/家,第3至6名奖励200万元/家,第7至10名奖励100万元/家。

5、设备购入相关补贴:

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购入区内企业生产的设备的,按不高于合同的0.5%(含)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购买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电池及充电柱租赁,按不高于合同额1%(含)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6、其他补贴:

鼓励社会各类机构建设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根据我区融资租赁产业的需要及平台建设情况,每年评选优秀服务平台项目进行奖励,每个平台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深圳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深圳前海自贸区
 

 

1、注册资本相关补贴:

深圳为推进前海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出台了《关于推进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意见》,根据意见,在前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主要可以在市场准入、跨境融资等两方面享受优惠。

市场准入方面的优惠主要体现在允许按一般公司设立流程设立项目子公司,且不设最低资本金限制。

前海的融资租赁公司不仅可以通过债权、股权等方式引入跨境外币资金,还可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引入跨境人民币资金。

三区合一的叠加优势:

1、合作区+自贸试验区+保税港区

前海深港合作区叠加了自贸试验区的功能和政策,开启“合作区+自贸试验区+保税港区”的“三区”叠加模式,因此既有全国自贸试验区共享的政策,也有前海合作区自身特有的政策,如15%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税等特殊优惠政策,比较优势更加突出。叠加了自贸试验区功能的前海,简政放权的步伐更快,金融服务开放领域更广、力度更大,投资与贸易化便利化水平更高。

2、片区联动(前海与蛇口)的互补优势

在自贸试验区规划框架下,深圳西部港区的蛇口港、赤湾港以及前海湾保税港区连成一个整体,有利于西部港区资源整合、做大做强,建设国际性枢纽港,更好贯彻“一带一路”等战略。从功能上看,前海的金融、贸易、航运服务将为蛇口产业升级注入新的活力,蛇口的产业基础及生活配套亦将为前海提供支撑,形成优势互补、产业联动、错位发展的新格局。前海蛇口片区将形成深圳经济新的增长极与城市中心,是珠三角“大湾区经济”最具潜力与活力的板块。

 

 来源:租赁保理金融俱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