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基础资产的应收账款必须是合法的
 
 

应收账款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保理业务的最大风险是虚假贸易。因此保理公司作为资产证券化中的“原始权益人”,必须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证券公司必须对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资产证券化的律师事务所必须对基础资产的合法性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独立法律意见。

作为基础资产的应收账款必须能够“真实出售”
 
 

该资产必须得能够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SPV)。在保理业务实践中,首先必须确保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是可以转让的,而且保理公司在受让应收账款之后,必须再转让给SPV,使SPV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到期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的合法权利。因此,所谓的“暗保理”业务是无法做资产证券化的。

 

应收账款的账期应当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期限匹配
 
 

 

因此,通常来讲,应收账款账期较长的基础资产是比较适合做资产证券化的,如果是账期较短,则可以选择循环购买的应收账款,通常是基于特定的交易双方循环交易而形成应收账款,通过保理资产池(池保理)做资产证券化。这种情况下,保理公司及SPV必须对每笔新形成的应收账款以及回款进行跟踪管理。

 

适合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选择不易发生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
 
 

 

因此,有必要对保理业务的行业进行选择,对保理业务的基础交易合同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对具体保理业务交易双方的历史交易记录进行调查。

 

适合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从主体评级的角度,应更看中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主体信用
 
 

SPV从其法律地位来看,其在受让了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之后,享有了应收账款这种基础资产的所有权。保理的基础资产有别于其他资产,保理资产是应收账款,而应收账款的第一还款来源为债务人的到期付款。因此,SPV必须关注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与付款信用。

 

合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还必须有一定的规模
 
 

 

保理公司可以将其优质资产打包做资产证券化,这种资产可以是特定的交易双方连续发生的应收账款,也可以是多个交易主体形成的应收账款。但是,考虑到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需要证券公司(基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公司等机构的配合,中间成本也不低,因此资产规模少的也应该在一两亿元以上才有操作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