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正(天津)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路52号滨海金融街6号楼三层RZ302室。
法定代表人:郭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钢,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文清,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IndustrialandCommercialBankofChina(Asia)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花园道3号中国工商银行大厦33楼(33rdFloor,ICBCTower,3GardenRoad,Central,HongKong)。
代表人:谢秋方,该公司信贷部联席主管。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康正(天津)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民四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康正(天津)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康正(天津)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23.4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5811.70元人民币,由上诉人康正(天津)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纪忠
审判员杨兴业
审判员杨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