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最高法民终191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7-08-17
合 议 庭 :
 
杨弘磊
杨兴业
陈纪忠
审理程序:
 
二审
上 诉 人 :
 
康正(天津)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IndustrialandCommercialBankofChina
上诉人代理律师
 
安钢 [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
刘文清 [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
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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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正(天津)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路52号滨海金融街6号楼三层RZ302室。

法定代表人:郭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钢,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文清,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IndustrialandCommercialBankofChina(Asia)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花园道3号中国工商银行大厦33楼(33rdFloor,ICBCTower,3GardenRoad,Central,HongKong)。

代表人:谢秋方,该公司信贷部联席主管。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康正(天津)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民四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康正(天津)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康正(天津)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康正(天津)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23.4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5811.70元人民币,由上诉人康正(天津)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纪忠

审判员杨兴业

审判员杨弘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许英林